铜陵 蚌埠市局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监管

06.05.2015  15:18

近日,铜陵市局组织积极部署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经营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突出三个重点方面:一查经营范围。企业是否具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不具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自2015年5月1日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行为。二查经营管理。具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是否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从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是否存在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行为等。三查退货办理。不具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向原购进渠道退回2015年5月1日前购进但未销售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药品;退货手续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相关手续留存备查等。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5月1日后不按规定购销此类药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超范围经营严肃进行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蚌埠市局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批发企业,对2015年5月1日前购进但未销售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进行清理。自2013年12月起,蚌埠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已不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