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并索要20元 男子因抢劫罪获刑三年

19.12.2014  12:22
核心提示: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联滔电子厂红绿灯十字路口怡科电子厂北门,被告人王某酒后拦截被害人黄某某、张某,被告人王某走下车后对着被害人黄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让那女子(张某)到一边去。

  醉酒后骑电动车寻找拦截路边的一对男女无故对他们进行殴打并索要对方20元钱,钱款虽小其行为恶劣,今天(12月1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23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联滔电子厂红绿灯十字路口怡科电子厂北门,被告人王某酒后拦截被害人黄某某、张某,被告人王某走下车后对着被害人黄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让那女子(张某)到一边去。被告人王某给黄某某说有话说,把被害人黄某某带到绿化带处,对黄某某脸上打几下,用脚踢几下,无故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并迫使黄某某将身上20元钱交给被告人王某,之后被告人王某又向被害人张某要钱,被害人张某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被告人王某没有要。另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000元,已经得到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程慧 朱晓非 记者 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