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妻子离家四年后带回女儿 马鞍山男子拒付抚养费

28.12.2014  23:37
核心提示: 2002年3月,王某与李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妻子”回娘家生活。随后,王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06年7月,曾经的“妻子”李某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然而,在王某的记忆里,李某并未曾有怀孕迹象。同时,李某无法提供孩子医学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王某不敢相信这是自己的女儿,因此拒付抚养费。

未婚同居5个月,“妻子”离家四年后带回女儿,要求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近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02年3月,王某与李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 生活 ,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同年8月,“妻子”回娘家生活。随后,王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06年7月,曾经的“妻子”李某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然而,在王某的记忆里,李某并未曾有怀孕迹象。同时,李某无法提供孩子医学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王某不敢相信这是自己的女儿,因此拒付抚养费。

李某多次追要抚养费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王某是否为孩子父亲问题仍旧僵持不下,最终通过 亲子 鉴定确定了王某亲生父亲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补偿李某抚养女儿费用20000元,并负担亲子鉴定费。(刘肇玄 王慧 马中法 记者 张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