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起纷争 法官调解促和谐

14.03.2017  22:12
 

  安徽法院网讯  2月2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被告吴某一次性补偿原告许某43000元。

  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2014年10月份相识,2015年8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初双方开始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称,被告为婚礼事宜屡次与其发生争吵,并单方提出退婚,双方矛盾逐渐增大。事后,被告也未采取任何方式挽回双方的感情,反而动辄威胁原告及家人。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相处。但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家用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享有诉争房屋产权的一半,或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0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家用电器以及其他生活用品;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情绪激动,开庭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庭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希望双方当事人结合各自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43000元,女方于三日内配合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纠纷就此了结。目前,43000元已交至法院账户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