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15年十大打假典型案例发布

14.03.2016  11:00

     中安在线讯 (记者 孔令晖) 在“3.15”即将到来之际,合肥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2015年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5年,合肥市工商、质监部门根据消费热点变化,先后开展了食品、服装、儿童用品、建材市场、汽车零部件产品、消防器材、家用电器等多领域的商品抽检活动,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涉及多个领域,下面为合肥市2015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5年3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在合肥市阜阳北路附近的某钢材市场内有不合格钢材。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2月27日,从上海某公司购进45捆“双锤”牌Φ12毫米和Φ14毫米热轧带肋钢筋,而后存放在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的某钢材市场后拟以每吨2480元和242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货值金额计218104元。后经检测,该批产品均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2015年5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合格钢材89吨和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销售假冒“古铜”牌电线案

  2015年4月1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刘某在巢湖市长江东路42号经营的水电器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现场及仓库里的标称由铜陵长江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铜”牌聚氯乙烯电线,共计有654卷,上述产品经铜陵长江铜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违法经营额共计7733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假冒的“古铜”聚氯乙烯电线654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丰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15年4月21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依法对长丰县某加油站销售的普通柴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规格分别为0号、93号油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随机抽取样品后,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5吨该批次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总销货款为36250元,共获利45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72500元的行政处罚。  


 曹某销售侵权“美菱”电器案

 

  2015年4月28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执法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曹某经营的合肥市某电器经营部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注图形为“”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图形商标的油烟机、灶具、热水器242台,购进总额73860元;对外销售236台,销售额共计123905元。当事人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美菱厨卫”字样,在销售单据上使用“美菱油烟机、美菱灶具、美菱热水器”作为品名。当事人销售标有与“”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的油烟机、灶具、热水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侵权油烟机、灶具、热水器各2台,罚款13万元。


   郭某销售侵权“周六福”首饰案

  2015年5月12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瑶海区临泉东路某购物广场一楼郭某经营的黄金钻石首饰经营部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标注有“周六福”字样的Pt950钻石戒指23个,Pt950钻石吊坠8个,18K钻石戒指17个,黄金耳钉3个,黄金吊坠6个,黄金戒指5个,黄金项链4个,黄金手链1个,合计67件黄金钻石首饰,侵犯了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非法经营额共计383755.56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某种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氮肥”案

  2015年8月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于2015年5月上旬在安徽省某种苗有限公司购买了肥料2吨,用于种植芝麻施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8月12日上午,肥西县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检查,并对库存的山东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氮肥(活性腐植酸升级版)”进行了质量抽检,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某销售假冒“古井”酒案

  2015年8月21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井岗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对高某经营的位于蜀山区半岛路的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五年古井年份原浆”24件(96)瓶,“八年古井年份原浆”14件(56)瓶,“献礼古井年份原浆”6件(23)瓶,共计175瓶,经鉴定均为假冒“古井”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共计4081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高某处以没收假冒的古井酒175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七匹狼”钱夹案

  2015年9月17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莲花市场监管所接到七匹狼厂家投诉,反映在上海城市公寓6幢7楼,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天猫网站,销售侵犯注册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住处,查获假冒“七匹狼”钱夹295个,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假冒的“七匹狼”钱夹295个,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板材案

  2014年10月9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依法对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兔宝宝”牌E0级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和E1级细木工板进行商品质量抽检,经检测其三组共300张木工板为不合格商品,涉案金额36237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质量不合格板材、没收违法所得537元并罚款226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销售假冒“NIKE”鞋案

  2015年10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厦门博锐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对王某位于合肥市宿州路121号十字街东北角11#1-3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大量标称“NIKE”牌的运动鞋,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当事人王某销售的上述标称“NIKE”牌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产地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9月开始从浙江义乌购进标称“NIKE”牌运动鞋在合肥销售,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521105元,已达到移送追诉标准。庐阳区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胡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