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楼市已被“五花大绑” 限购限地限贷限价
国庆长假,全国多地密集出台楼市调控新政。10月2日晚,这只“靴子”终于在合肥落地。合肥市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重启限购。会上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业内称为“房十条”,包括限地、限购、限贷、限价等多个方面,堪称史上最严。
限地:一个萝卜一个坑
政策
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应力
度,今年内市区再供应5000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
地供应超10000亩。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
开发商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50%~100%。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解读
如果政府按承诺年内再供应5000亩土地,这部分土地新
增住房供应量或超过8万套。市场有“粮”,买房人不用“慌”。
开发商拿地门槛大大提高,旨在抑制哄抬地价的氛围。今后,每次土地拍卖会每家开发商仅参与其中一宗居住地的竞买。而在以前,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往往选择“广撒网”,一次土拍会就能拿下好几块地,这样的情况原则上不会再出现。此外,对于疑似“捂盘惜售”的、“囤地”的开发商将暂停其参与拿地。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面, 此次 要求无论是否为“地王”,土地出让金均须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大大增加了开发商资金压力,将一定程度限制开发商拿地冲动。
限购:外紧内松成常态
政策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
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解读
合肥的限购政策,与目前已发布限购政策的其他城市一
样,对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家庭采取了松紧不一致的政策。
对非本地户籍家庭来说,合肥的限购政策非常严格,限购1套,还须提供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且新房和二手房均受限。
对于本地户籍家庭来说,没有限制购买二手房套数。如果有资金实力,本地户籍家庭二手房可以“放开买”。这一政策与南京相似。
限贷:首付比例再提高
政策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
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解读
合肥于7月份实施限贷,后来在8月份升级限贷。对比
之前的政策,此次合肥的限贷令再度升级。对于刚需购房群
体来说,提高了购房门槛:按照此前的政策,首次购房者最低首付为25%,此次提高到30%;改善或投资群体,购房门槛也被提升,有两套房的本地户籍家庭、有一套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即便以前并无贷款记录,也实施禁贷。
限价:开发商戴上紧箍
政策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
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备案价格;
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解读
“限价”在合肥并不是第一次。2010年,合肥在落实国家
调控政策出台的“十二条”中明确,商品房销售前需价格备
案,备案价格原则上三个月内不许变动;2011年,合肥再出政策,销售的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5%,以防止开发商推出虚高的备案价。去年,我省新政规定商品房销售备案价由开发商根据建设成本等因素自行确定,被视为取消“限价”。此次,合肥再度启动“限价”,好处是可以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控制涨价幅度;而隐患在于部分开发商可能采取“捂盘”、“卖房号”等方式来应对,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