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

22.09.2015  14:03

  日前,合肥市物价局发布《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介绍,凡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办法,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

  办法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必须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办法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支出信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消费者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举报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