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新规《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06.09.2018  15:12

随着城市发展、经济规模扩大,人民 生活 水平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有较大的增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按照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思路,做好水资源的开源节流工作十分必要。着眼于国家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发展要求,立足于本市水质型缺水、再生水利用不充分的最大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面管理和过程控制,发挥立法对再生水利用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近日, 合肥 市制定出台了新规《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对全市再生水利用进行规范管理。新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将步入法治化轨道。

一是明确规划计划的引领作用

新规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推进城镇污水再利用为重点,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做到再生水厂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新规明确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二是明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及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根据新规,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规还明确了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况。比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三是明确对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处以罚款

为保障全市再生水利用安全,新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比如,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等。

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