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孤儿上了大学也可享生活保障

13.06.2017  00:35

  日前,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合肥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孤儿和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及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我市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来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救助孤儿1569人,其中机构供养369人;社会散居1200人,累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712.454万元。

  服兵役孤儿可继续享保障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78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

   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申请

  《实施办法》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要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个人申请时,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最后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

  针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的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原标题:孤儿上了大学也可享生活保障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魏广成 袁荔     编辑: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