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大代表述职成“硬规定”

05.05.2015  17:31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权力来自于人民,其履职情况如何,须向原选举单位汇报。5月4日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我市出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人大代表须向原选举单位述职,主动接受监督等内容。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已正式施行。

  健全完善人大监督体系

  《宪法》和《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说,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也应当受到相应监督。

  代表可依法行使权力监督政府,那么如何监督代表?述职,成为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工作、接受监督的有效形式。市人大常委会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分工负责,人选工委具体承办,在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从述职主体、述职形式、述职内容、述职程序和结果的处理等方面作出创设性规定。最终,这份草案八易其稿最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是国家权力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系,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谈及这部《办法》的现实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履职情况须“一一道来

  向谁述职?怎么述职?述职结果如何处理?《办法》对此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代表须向原选举单位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述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并制定相应细则,市人大代表为述职主体,代表在本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

  针对述职内容,《办法》提到,述职重点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做出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具体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情况;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情况;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发挥代表作用,做好本职工作情况等七项内容。

  述职的形式是分别向代表小组和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即每位人大代表每年应向所在的代表小组口头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和当选代表的任期内应向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

  述职方式将探索创新

  对于代表述职结果的处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将及时把代表述职情况报告给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反馈代表本人,未按要求完成述职的人大代表将由选举单位予以通报。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新的开始,以后或将进一步探索创新。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逐步建立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制度,本着循序渐进原则,从向代表小组口头述职,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开始,以后探索向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接受询问和满意度测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