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单位在员工住院期间送解聘通知书 法院认定违法

04.05.2015  13:41

2006年2月,王某某进入合肥某连锁超市工作。2012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0月29日出院。出院小结医嘱为:休息两个月,门诊复查等。此后,王某某分别门诊治疗五次。

2012年12月28日,王某收到该连锁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王某某女士,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月31日到期,现公司决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因该连锁超市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病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其工作年限,应给予王良芹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合肥某连锁超市在此期间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记者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