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为多贷款签“阴阳合同” 做高房价23万引发纠纷

02.07.2014  13:12
摘要 : 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签下了两份房款不一样的合同,最终因房款闹上法院。卖主高某与买家马某曾先后就同一套房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价格分别是52万元和75万元。马某称,他签订后一份合同是为了从银行多贷到款,而前一份合同才是真实的。然而,这一说法被卖主高某否定。高某认为,签第一份合同时,自己被忽悠了,应以经过备案的第二份合同为准。

  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签下了两份房款不一样的合同,最终因房款闹上法院。卖主高某与买家马某曾先后就同一套房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价格分别是52万元和75万元。马某称,他签订后一份合同是为了从银行多贷到款,而前一份合同才是真实的。然而,这一说法被卖主高某否定。高某认为,签第一份合同时,自己被忽悠了,应以经过备案的第二份合同为准。昨天,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了多贷款,买方要求签两份合同
  
  2011年3月11日,高某之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此后过户到了高某夫妻名下。2013年3月12日,高某、刘某夫妻俩前往韩某经营的蓝海不动产中介公司门店咨询卖房事宜。当日,高某、刘某与马某(系韩某妻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房屋转让给马某,售房款为52万元(净得款),中介费、税费由马某承担。马某向高某、刘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高某、刘某将该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予了马某的丈夫韩某。
  
  为了能从银行多贷一些款,马某要求与高某夫妻再签订一份合同。2013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售房款为75万元的合同,而马某以此价格向税务部门交纳过户税费。28日,双方将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交由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马某向银行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52.5万,对于已付定金2万元以外的房款73万元,双方约定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刘某净得款52万元,马某已付定金2万元,高某、刘某在资金托管中剩余房款为50万元,即资金托管的73万元中,高某、刘某得50万元,马某得23万元。2013年4月2日,房屋变更登记至了马某名下。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