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969号提案的答复

12.07.2016  01:06
 

皖国土资函〔2016〕1084号

省扶贫办:

我单位对省政协谢阳群委员关于加快推进光伏扶贫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精神,开拓创新,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开展“光伏+”应用,积极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或确需占用农用地但不是基本农田、也不影响农业生产条件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17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