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9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5.08.2016  19:45
 

皖国土资函〔2016〕1364号

申浩委员: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涉农企业提供设施农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支持涉农企业建设,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指导各地优化布局,合理安排,为涉农企业建设留足发展空间,做好土地利用规划保障。二是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规定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不低于省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总量2%的用地指标,保障新型农业建设。

二、简化涉农企业用地报批程序。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同时,我厅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畅通用地审批通道,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三、支持涉农企业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不动产物权,显化不动产价值。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075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