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60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4.08.2016  06:06
 

皖国土资函〔2016〕1350号

马芳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制定电力等行业建设杆塔等基础设施占地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用地支持,同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皖政〔2015〕2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各市人民政府也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我厅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办理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098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