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他人去砍树 随意滥伐受处罚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近日,46岁的老砍树工江某受雇他人去砍树,为图省事早完工,随意做主“剃光头”,其行为被森林公安机关处罚款3600元。
3月28日,歙县王村森林派出所民警会同王村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在对王村镇升庄村“对面溪”一处采伐迹地进行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本批准采伐强度为24%的一片采伐迹地内的杉木近乎砍光,严重破坏了该地块的林相,影响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在找到采伐山场管理农户朱某后,71岁的朱某告诉民警自己是雇佣王村镇横联村的老砍树工江某砍伐的。砍树当天朱某到山场指认砍伐范围,并把林木采伐许可证给了江某,同时告诉江某自己只审批了杉木商品材出材量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叫江某不要多砍。朱某同江某商定自己出6个劳动工,按每个工160元、计960元给江某,由江某负责采伐、整枝、造材并搬运到山脚可以装车的地方,以便自己将杉木出售他人。3月中旬,江某在采伐过程中,自己使用油锯将杉木伐倒,并另外请来本村的4个熟人帮忙整枝、造材和搬运。由于是使用油锯采伐,为图省事,也为了在1天时间完工,江某就自己做主选取杉木比较集中且位于山脚的小片山场来了个“剃光头”。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江某共采伐杉木87株,计蓄积11.054立方米,折材积6.7982立方米。江某采伐杉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36株,计蓄积3.904立方米,折材积2.401立方米。
民警在查实上述情况后,告知江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依法应受处罚,江某很是不理解,自己只是受雇他人砍树,拿的只是辛苦钱,要有问题也是山场主人东家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江某的滥伐林木行为应受处罚。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江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最终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今后要汲取教训,不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