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布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13.12.2016  04:42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民告官”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改观。通知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一名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经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法院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知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受理的行政案件,或对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败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行政应诉中的不当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通知要求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