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化“共同发展”提升行动 构建加快民族村发展的“大帮扶”格局

13.05.2015  20:49

2011年在全省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以来,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民族乡、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都双双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并在2014年突破万元大关,但仍有一部分困难民族村与全省发展水平相比差距较大,贫困人口较为集中,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较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较差。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确保困难民族村在迈向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掉队”,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我省决定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努力构建加快民族村发展的“大帮扶”格局。

 

一是省市县三级民委委员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困难民族村,30家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帮扶15个困难民族村,市、县(市、区)参照省里的做法,组织民委委员单位或者有关市直、县直单位对口帮扶工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二是各级扶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皖北办、省美好办等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充分发挥优势,对困难民族村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帮助解难事办实事。

 

三是加强规划引领,与全省“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在编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困难民族村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用足国家已有的各类扶持政策。省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困难民族村生产生活条件;省级涉农财政资金要进一步提高投入困难民族村比重;各级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困难民族村。

 

五是持续开展“民族一家亲”爱心行动,打造民族工作优秀扶贫公益品牌,在困难民族村实施精准扶贫,集中建设一批带动性好的脱贫项目,继续资助贫困民族村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就学、对少数民族群众实施大病医疗救助。

 

六是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足额保障少数民族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优先面向困难民族村,每村每年培训不少于50人,力争每个民族村都有1-2种上规模、带动性强的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稳定增收。

     

          七是强化监督检查。省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召开帮扶工作现场会、组织督查等形式,确保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对2年内帮扶工作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有关市和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