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17.09.2015  08:45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本政策有效期半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县委、县政府将根据形势发展和需要,及时出台新的针对性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工业企业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县内投资项目,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工业企业产品不含水、电、水泥制品、混凝土、砖等)

2.对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组织中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对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50%支持;进出口工业企业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规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市名优地产品和老字号产品“五进”(进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活动,设立专区或专柜的,政策期内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3.增加信贷投放。县人民银行牵头协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增加信贷投放,对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停贷。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循环贷”、“转贷通”等便企贷款模式。各担保、小额贷款等公司对重点帮扶工业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不良资产容忍度。力争工业贷款余额占全社会贷款余额比重不低于30%。 

放大国有担保机构功能。通过财政性资金再注资等方式控股汇丰担保公司,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落实省“政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政府信用担保力度。政府性担保机构可对纳税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按不超过税收实绩3倍的比例提供信用担保。对2014年度工业“十强”、“二十佳”企业担保额给予1%的支持。

实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贴费。县内担保机构为县内规上工业企业以3月底担保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新增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所发生的担保余额,按1%给予补贴。

建立完善经济运行安全保障资金池。县政府注资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贷款“助保金”池,力争政策期内助保金贷款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

继续完善县潜源融资担保公司3000万元资金池委托贷款政策,努力缩短委托贷款资金的办理时限和提高委托贷款资金的周转率,确保在政策期内累计委托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

4.给予规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3月底贷款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新增贷款余额利息的25%支持。

5.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并购重组企业的工作指导,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证照过户等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全额支持。

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及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持。

6.工业企业暂缓执行县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潜政[2014]13号),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潜政[2007]91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时间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

7.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2%;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8.设立企业培训基金,加大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鼓励全民创业。对政策期内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六个月租金60%的支持。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9.建立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工业企业工程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可先开工、后办证,工程质监、安监先期介入,提前进行消防预审核、预验收;对企业水、电、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交通、公交、邮政、通讯等公共服务问题,采取派单销号方式责成相关单位限期办理。

依据工业企业的申请,工业用地可以办理土地、房产分割和抵押登记手续,分割后的土地证、房产证仅限于融资抵押。企业自建房在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及定位图、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以及房屋测绘图纸等要件下,可以实行容缺办理房产证。正在生产且属于低效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企业出具履约承诺后可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支持银担机构将工业企业在建工程(含有土地证的无证房产)、设备、股权、债权和专利、商标、 知识产权 等资产进行融资抵押担保。

10.严格执行县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除国家和省市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停止上调县管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暂缓向工业企业收取水、电管网增容费、开户费、接口费、入网费等,力学计量器具检测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降低20%,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减半收取,企业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工业项目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工业投资项目中的新建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企业安装DN40以下口径水表仅收取成本费。

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咨询、业务帮办、建议、投诉,做到24小时内答复。对相关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行严格问责、整治。

四、附则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省市县有关政策奖励有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由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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