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国土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7.12.2016  17:37
 

皖国土资〔2016〕15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信用管理工作的部署,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皖国土资〔2015〕59号),从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国土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国土资源市场是整个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国土资源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是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到重要位置抓好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具体承办机构三到位,并从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确定一家单位负责信用管理技术服务。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从2017年起,省厅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施全面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录入工作

信用信息是评价信用管理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依据,信用信息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信用管理的公信力。为确保信用信息客观公正,省厅出台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1号),明确了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录入责任主体、方式、时限以及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凡是新发生的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属于征集信息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上述事项发生在2017年以前,但管理相对人没有履行完义务的,要在2017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补录到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录入的信用信息有误确实需要修改、删除的,要实事求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删除。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修改、删除的信息将留下痕迹,省厅对其真实性将进行核查。

三、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是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的关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厅出台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皖国土资规〔2016〕4号),对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招标投标 采购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时,必须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经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失信惩戒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合同时,要在合同中增加失信惩戒内容,督促管理相对人履约守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省厅将通过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落实惩戒措施情况进跟踪管理,发现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暂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的信用信息要及时公开。为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录入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到省公共征信系统,由省公共征信系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整理、发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同时,省厅在厅网站上设置专门的国土资源信用信息栏目,向社会公开必要的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同步做好信息的公开工作。

五、抓好信用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国土资源信用管理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一支熟练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和信用管理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的工作队伍。各单位要把思想政治坚定、熟悉业务工作的干部充实到信用管理队伍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信用管理的宣传,以地球日、土地日、测绘法宣传日为重点,通过网站、手机短信、宣传栏等方式,组织开展不同层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从2017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月20日前向省厅报送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原则上不少于1件。

各单位在开展国土资源信用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调控监测处反映,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