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办出台10条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08.08.2014  12:2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10条,要求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规定还明确,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等“七条底线”。
      针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