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的通知

28.03.2018  10:42

各市粮食局,省粮食集团,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将《安徽省粮食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安徽省粮食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库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库长制的实施意见》(皖粮仓〔2018〕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建立库长制工作省级督察。

省级库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库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流通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情况;

(二)省级库长联席会议、省级库长专题会议和省库长办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省级总库长、副总库长批办或交办的事项落实情况;

(四)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察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察主体不同,分为省级总库长(副总库长)督察、省库长办督察和省级库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省级总库长(副总库长)督察。由省级总库长(副总库长)牵头或指定有关领导负责,主要对市级总库长(副总库长)、省粮食局直属企业、省粮食集团、省农垦集团所属库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省级库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省级库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仓储处、财务处、调控处、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和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市级对口部门推行库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三)省库长办督察。由省库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省推进库长制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主要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结合粮食重点工作督查开展。

日常督察是指库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根据库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

专项督察是指库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相关制度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一线职工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与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主体向省库长办提交督察报告,并及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四)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督察任务完成后,“省库长办”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省库长办对督察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督察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粮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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