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5.02.2017  01:36
农机发〔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垦)局(厅、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现将《“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2月6日   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水平为中心,以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化服务为主线,以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创建安全文化、加大隐患治理、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深化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转变监管方式,改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着力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至2020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推选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县、乡(镇)、村和户(含农机合作社)的基础上,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推出10个左右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设区的市)、100个左右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和100名左右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         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达到以下目标:农机安全生产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高,部门配合密切,工作机制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更加落实,应急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更加健全,农机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普遍提高,农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显著减少,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安全生产基础更加扎实;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农机安全监管水平和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水平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农机事故持续下降。         三、基本要求         (一)政府重视。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成立由政府牵头,农机、安全监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平安农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府文件,把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国务院规定免征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创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乡、村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各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负责本地区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辖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对申报“平安农机”示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平安农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三)分级负责。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布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示范岗位标兵;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地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市、县、乡(镇)、村、户和示范岗位标兵工作。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岗位标兵在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岗位标兵的基础上产生。         (四)注重实效。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平安农机”工作要重点突出安全生产,创新监管措施,完善农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调动有关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在广大农村形成农机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四、申报程序         (一)市县申报。每年8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申报条件(见附件1、附件2)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市级、省级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二)省级推荐。每年9月底前,省级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并联合行文将推荐的示范单位、岗位标兵申报表(见附件3、附件4)报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材料请邮寄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各省(区、市)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推荐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省(区、市)农业县数量的1/25左右。示范岗位标兵推荐数量基层人数原则上不少于80%。         (三)公示公布。每年11月底前,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单位、岗位标兵材料组织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对拟入选的单位和标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并公布最终获得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和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的名单。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授予标牌,对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颁发证书。         2016年的材料报送工作与2017年同时进行。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邮编:100125;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10-59193363。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快速发展对农机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各地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努力将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成立“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地方各级均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创建“平安农机”工作。农机、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创建合力。         (三)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各地要把“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地方规划,与当地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创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农机安全基础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打牢农机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机等宣传媒介和新媒体,采用科技赶集、现场咨询、宣传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五)加强监督,巩固成效。各地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十三五”创建工作加强督查指导。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示范市、县和岗位标兵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有群众反映投诉的,经调查属实后,取消示范市、县和岗位标兵资格。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申报条件   “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附件1.doc         2.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申报条件 “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附件2.doc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申报表 “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附件3.doc         4.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申报表 “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附件4.doc     附件1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申报条件         一、 组织领导       1.政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府文件,为创建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2.政府保障农机安全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国务院规定免征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持续开展。       3.市、县、乡三级政府积极协调农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教育以及乡、村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扎实开展。       4.政府将农机安全列入当地安全生产总体规划,把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5.乡(镇)、村设有农机安全监理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目标管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         二、部门协作       6.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检查。       7.农机、公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信息共享。       8.建立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农机道路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三、安全管理       9.严格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档案内容齐全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10.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驾驶人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教材,具备培训条件,落实扶持政策,教学人员持证上岗。       11.严格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申领、考试、发证和换证等工作,档案内容齐全规范。       12.严格依法加强维修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13.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农机事故档案。         四、宣传教育       14.印制农机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制作农机安全宣传展板和教育警示片。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专栏。       15. 开展以“六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墙上有标语、路口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安全意识。       16.结合农时、节假日、农机化教育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普及农机法律法规知识。       17.利用“互联网+”创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模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升农机手安全素质。         五、执法检查       18.结合农机使用特点,开展农机、公安联合执法,加强农机道路安全检查,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和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19.在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深入农田、场院依法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以及无牌行驶、未检验使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20.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六、规范建设       2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稳定,经费保障正常,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监理装备良好,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设标准》,行业标识使用规范。       2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积极参加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机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持证上岗。       23.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免征收费项目、办事人员和办事结果。公布农机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责任认定等权力清单。         七、创建成效       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6%以上。       2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6.示范县辖区内示范乡(镇)比例和示范乡(镇)辖区内示范村比例均达到40%。示范市辖区内全国示范县比例达到40%。       27.农机事故月报和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数据真实。农机无牌行驶、驾驶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                 八、否决条件       28.近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外农机事故。       29.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       30.非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县。     附件2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申报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政治、守规矩;团结协作、无私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事业心、责任心;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业务能力过硬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掌握本职工作技能;积极参与“平安农机”创建工作。         三、履职尽责率先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形象;工作务实肯干,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和岗位形象良好;注重调查研究,能结合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调研活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工作业绩突出       勇挑重担,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有效解决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工作中有所创新或突破,对事业发展产生积极效果;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所从事的工作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受到农民机手广泛好评。         五、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在监管岗位工作不满3年的;近3年内有因农民群众投诉、举报而被问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的;违规办理监理业务的;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非省级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