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11.2016  09:34

  记者11月10日从省卫计委获悉,《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对医患双方的行为、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并对易导致纠纷的行为划下“红线”。 12月8日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稿对医患双方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和治疗,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并耐心解答咨询;其中,实施过度检查,使用不适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在病历保存期内的病历资料,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被禁止。患者应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作出的转诊或出院安排;其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盗窃、抢夺、故意损毁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等重要资料,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悬挂横幅、违规停尸,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等行为被禁止。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需严格遵守处理的程序,最迟应在1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在医患纠纷中,院方应主动作为,按规定程序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未设置太平间的,遗体应在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医患双方未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适时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告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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