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执行局远赴西双版纳成功扣车44台

20.09.2016  03:36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9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法院执行局鼎力协助下,成功将被执行人44台涉案车辆顺利扣押移库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保管,从而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

  2016年2月24日,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银公司)向镜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双版纳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公司)偿还徽银公司债务本金500余万元。西双版纳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徽银公司向其出借的500余万元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可能无法追回。镜湖区法院收到徽银公司执行申请后,当日立案。分管执行的郑文斌副院长会同执行局长李玉龙和案件执行法官李同陆多次研讨执行方案。2016年4月,郑文斌副院长亲自带队赶赴西双版纳实地察看案情,并与西双版纳景洪法院联系协助强制执行事宜。经过一系列精心准备后,9月1日,执行法官李同陆和随行干警来到现场。由于车辆长时间搁置,无法启动,且平板车无法抵达涉案车辆停放的4S店附近,只能停放在五公里外,李同陆法官未雨绸缪,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分别注入汽车,车辆得以顺利扣押转移。期间李同陆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双方当事人对扣押的44台车辆达成了一个双方满意的汽车处置价格。此次强制执行任务历经12个小时圆满结束。

  这起异地执行案件,是镜湖区法院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不断强化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