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出台“救急难”工作发现处置办法

30.07.2014  10:43

      为切实将《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精神落到实处,近日,包河区制定出台了《包河区“救急难”工作发现处置办法(试行)》。
      一、科学界定“救急难”目标对象,锁定六类人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等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祸等生存困难的居民;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及老、弱、残等人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率先启动“救急难”工作开展,创新三项机制。一是主动发现、定期摸排。依托社区“两委”班子、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社区各类网格员,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一明显二摆放三上墙”要求,在街镇行政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救助有门”。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不能办”、“转介”等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畅通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二是健全制度、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提高救助资金额度。立足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出台并开展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等救助政策的衔接与结合,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简化救助结算程序,扩大“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比例。设立“救急难”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创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招募街头救助管理服务队员,通过大街小巷徒步巡查,绘制“流浪人员救助地图”。三是资源统筹、社会参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在全面掌握全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借助包河区社区公益服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推进实施“社工介入救助”项目,开展困难家庭综合服务个案救助试点,秉承“助人自助”合作理念,提高困难家庭的社会融合度,形成慈善、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
      三、夯实筑牢“救急难”组织保障,确保高效推进。一是“三级”联动协调。区级层面成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区民政、财政、卫生、住建、人社、计生、教育、残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街道层面设立救助办公室,配备救助专员。社区配备救助网格员(可兼职)。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责、各尽其责。二是应急救助申报。对突发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急难”情况(含非辖区居民),街镇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电话报告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垫付救助金,待应急期过后,按照救助程序申报。三是救助信息共享。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加强与卫生、人社、残联、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提供求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四是督查督办通报。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落实“救急难”工作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上报单位:包河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邵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