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2016年度第二批地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01.11.2016  00:14
 

皖国土资公告〔2016〕15号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度第二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相应的乙级、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换证的受理、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符合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丙级资质单位新立。

(二)持有我厅发证的2016年12月27日到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符合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规定相关等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延续;

(三)持有我厅发证的在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丙级单位资质证书,符合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规定的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升级。

二、申报材料

(一)资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人员、业绩、设备、工作质量、技术成果业务手册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的说明);

(二)资质申请表;

(三)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规定的申请乙、丙级资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延续和升级的单位需提交原持有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纸质和光盘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资质申请表必须以Excel格式录入光盘。

三、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6年11月21日—11月2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点:安徽省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C2座三楼,129号台)。

四、注意事项

(一)已持有我厅发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报资质延续、升级手续,否则资质证书过期自行作废,过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对于本次同时申报丙级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升乙级的单位,可在《资质申请表》的申请级别中注明:申报丙级资质延续同时申报丙级资质升乙级,即视为同时申报延续及升级,无需分别申报,重复提交材料。

(三)对于本次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可在申报材料中补充本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内容为:本单位申请乙级资质延续,如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但符合丙级资质条件的,同意审批登记机关按丙级资质予以延续,则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将按丙级资质条件再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按丙级资质延续。凡未做出《承诺》的单位,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将直接按不予延续处理。

(四)资质申请表和业务手册可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下载。

联系人:唐益民(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45。

附件: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业务手册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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