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我省“粮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1.12.2014  02:15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金融办:

      “粮行”是粮食企业借鉴银行业经营模式经营粮食的新型粮食流通业态,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适应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和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服务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粮食购销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为探索适合我省的“粮行”经营模式,促进和规范“粮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促进农民增收、创新粮食经营模式、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为出发点,紧紧抓住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机遇,稳步推进“粮行”健康发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掌握粮源、服务“三农”、促进流通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是开展“粮行”经营的主体,根据经营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承担经营风险,依照目标价格改革方向,转变国有粮食企业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选择开展“粮行”业务。

      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增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给予农民更多的售粮自主权和选择权,充分发挥“粮行”仓储条件、技术人才、规模化经营等有利条件,坚持粮权不变,存取自由,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可持续经营原则。以企业风险自担为基本原则,根据企业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存粮规模,探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粮行”存粮保险制度。做到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

      积极稳妥原则。我省地处中部,属稻麦兼作区,有粮食产区、销区、产销平衡区,且各地风俗习惯、消费需求、粮食仓储加工经营能力差异较大,开办“粮行”必须符合运行条件,因地制宜,稳步试点、稳健推进、稳妥运行,切实防范坑农害企风险。

      三、设定功能

      “粮行”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包含一般种植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社、粮食经纪人和粮食加工企业等经营性实体实行有偿代存等服务。坚持保障农民利益和服务粮食企业原则,充分考虑农户和有关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现实需求,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与“放心粮油工程”相配套开展业务。“粮行”的功能主要设定为以下几种:

      1.转款:农户提出处置自己粮食的要求,“粮行”将粮款打入存粮卡中,即粮食“存转销”。

      2.取粮:农户将自己的粮食取回使用或作贸易。

      3.兑换:农户持存粮折,在“粮行”提供的供销、商业、农业等服务网点兑换物品与社会化服务。

      4.续存:农户在存粮折上继续存入下一批(单)粮食。

      5.转存:粮食存期已至,农户继续将粮食留在“粮行”,并以新价格重新存入。

      6.担保:农户以存粮折做抵质押凭证,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7.贷粮:加工企业等经营性实体在“粮行”抵押、质押借贷原粮。

      8.代存:加工企业等经营性实体委托“粮行”代为保管粮食。

      四、运营主体准入条件

      1.收储条件。必须具备粮食收储的基本条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仓储能力满足“粮行”收储需要。

      2.资信门槛。一是具有农发行的信贷资格;二是根据确定的“粮行”运营规模,具备相应规模的可抵押资产;三是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3.经营能力。企业证照齐全,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企业连续2年经营未出现亏损(新成立企业除外),人员满足运营需要。

      4.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粮行”运行风险应急预案,对粮食价格暴涨和暴跌等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处置。一是与存粮农户约定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期兑现和取粮比例;二是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资金平台或允许“粮行”使用现有的资金平台,提供担保并商请商业银行按一定倍数放大,满足应急预案启动时粮款取现需求;三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粮行”运营初期安排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弥补“粮行”经营亏损,余额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四是加强与加工企业、粮食销区对接,实现粮食顺畅流转;五是探索实行“价格保险”制度等。

      五、运行流程

      农户存粮后,“粮行”收存点为其办理“存粮折”,也可与金融部门合作,通过商业银行换取“存粮卡”(银联卡)。存粮折中记录农户存粮时间、种类、等级、单价、数量(价值)等信息。存粮计值价格由存粮农户和“粮行”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粮食存入“粮行”,所有权在农户,经营权在“粮行”。

      六、构建保障体系

      1.强化组织领导。“粮行”是新一轮农村综合改革中涌现的崭新事物,处在探索中。各地在推进时,要与企业改革相结合,加快县域内粮食购销企业整合重组;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相结合,更好的对接市场。要切实加强对“粮行”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财税、土地等相关部门,促进“粮行”稳妥运行。

      2.做好规划布局。从长远角度和宏观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粮行”运营主体和网店布局。每个县(市、区)由一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发起或2-3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联合成立新的经营主体运营“粮行”。同时,根据经营需要,吸收其他粮食企业为委托网点,逐渐将委托关系转变成控股或出资人关系,推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

      3.完善配套措施。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粮行”的试点推广既涉及到粮食企业改革、风险防控、流通方式转变等宏观事项,也有粮食购销、为农服务、助农增收等微观细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运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二是构建服务网络,提升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改善仓储烘干设施,方便农民存粮,同时积极开发适合本地“粮行”的运营通用软件,方便运营管理。三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从超级产粮大县和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争取专项资金,用于仓储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

      4.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指导运营主体严控经营风险。避免因“粮行”经营不善引发纠纷,严厉打击以“粮行”名义骗取农民粮食、非法集资等坑农害农行为,促进“粮行”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5.加强理论研究。“粮行”是粮食流通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内在的推动因素,各地要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研究和总结,实现理论支持与实践探索相辅相成。

      特此通知,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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