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7.03.2016  19:47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基本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覆盖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有效发挥,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实施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达到标准要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的有效性、便捷性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全面增强,经费保障、基础设施、机构队伍等适应工作需要。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标准。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在《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范围基础上,补充增加征地拆迁、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事项,扩大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发展权。鼓励设区的市根据本地情况,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实施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估法律援助实施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和增加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建立健全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推行刑事案件辩护率考核,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要制定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告知、申请转交、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保障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诉讼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做好刑事速裁、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市、县(含市、区,下同)法律援助中心在同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检察院案管中心、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实现值班常态化、规范化。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免费为社会公众和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援助指引,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活动。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咨询解答和服务指引功能,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咨询服务。强化“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功能,打造全省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维权指导等综合功能。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咨询接待、申请接收、受理审查、案件指派和质量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综合管理质量标准,分类制定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案件质量标准,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水平。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

  (七)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案件类型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不断提升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以及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从案前、案中、案后各个环节强化案件质量监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推进援务公开,健全投诉处理制度,严肃查处法律援助人员违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深化便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在有潜在法律援助需求的边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方设立流动工作站,接待咨询、巡回受案。把法律援助纳入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发挥站点贴近群众的优势,拓宽申请渠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法律援助困难群体数据库,定期更新城乡低保、困难残疾人、计生特困家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体相关信息,数据库内人员申请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对特定时期、有特殊情况的援助对象开辟“快速通道”,当日受理审查,直接援助。加强军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建设,为军人军属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异地协作机制,提升跨区域法律援助事务办理的能力和效果。延伸服务领域,开展对受援人的心理疏导。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提升综合效果。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九)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单列,专款专用,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本地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和内容,通过市场竞争,在体现社会公益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用足用好编制资源,配齐配强人员。鼓励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公益岗位和人事代理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加强法律援助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法律援助人才库。鼓励法律服务人员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发挥好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基层特岗人员、社区网格员等兼任所在村、社区法律援助宣传、联络员。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根据城乡人口分布情况,着眼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工作站点建设,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全面建成标准化临街一层便民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配备无障碍设施,满足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和开展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深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村(社区)普遍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十二)实施“互联网+”法律援助行动。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增强法律援助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度,使困难群众获得更加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电脑客户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服务软件,拓展“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功能,实现在线服务体系一体化。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服务效能和监管水平。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工作协同。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开展调查分析,辅助决策管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体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法律援助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途径,党的基层组织要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政策团结和凝聚困难群众。建立省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责任单位参加,推进工作落实。各市、县和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启动修订《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水平。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范围。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广泛宣传发动。把法律援助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要支持刊发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全省公益性文化企业事业单位、艺术团体要注重挖掘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文学、艺术、微电影等创作,展示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工具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知晓率。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营造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