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专访怀宁法院院长杨玲

16.09.2015  16:42
 

  编者按:今天,安徽法院网将继续推出贯彻落实中央“两个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系列访谈,今天接受我们采访是怀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玲。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中央“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请您谈一谈认识。

  杨玲:“两个规定”自今年3月底一经公布,即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从中也反映出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随着规定的严格执行,必然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改变社会风气,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将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记者:有人说,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两个实施办法”主要是约束“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对此,您有何看法?

  杨玲:这个问题看从哪个角度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是“关键少数”,是由他们承担的特殊的政治社会角色决定的。这个群体人数不多,但作用非常关键。在上一个问题中,我们就引用了习总书记的话:“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俗语也说得很形象: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两个实施办法”的落实确实发挥着关键作用。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可以说是关键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来看,规定和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不仅仅针对少数领导填平中、“一把手”,而是针对内部外部、各个层次的各种不当干预行为,只有全社会都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真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执行权。

  记者:当前,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难免有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从工作角度出发,怎样才能确保司法活动不受干扰?

  杨玲:我觉得这个问题应当客观地看待: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不能一概理解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这失之偏颇,也有失公允。有的时候,领导干部关注案件,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助推,有利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处理。作为法院来讲,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领导干部关注案件情况,我们在全面汇报案情的基础上,也将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不唯领导指示为办案准则,我们将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在现阶段,单纯指望或依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维系案件公平并不现实,规定和办法出台后提供了哪些制度性的保障?制度的生命力来自执行,如何保证规定和办法的执行?

  杨玲:网络曾经流传过这么个说法,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现阶段,单纯指望或依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来维系案件的公平,这的确不现实。对此,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两个实施办法”开出了“对症药方”:

  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

  二是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

  三是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中国古代有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任何设计科学、完美的法律、制度,其生命力,来自于严格执行。只有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才能达到当初制定、出台时的初衷与本意,也才能获得真正的持久的生命力。为保证规定、办法切实得到严格执行,还就由谁记录、如何记录、如何存卷备查、不记录将追责以及对干预的领导予以追责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尽规定。这些措施都极具刚性和操作性,其实施也都有相应的组织、纪律和法律来保障。我对“两个规定”及“两个实施办法”的落实充满信心。

  记者: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和业绩考核,以及结果运用的问题,都是“细活”。如何把“细活”做细,考量着各级各部门的执政智慧。您对此有什么样的考虑?

  杨玲:受制于当前整体的司法环境和履职保障水平,来自法院外部或内部,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其实,法院系统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如最高法院的“五个禁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都有体现,但是过于原则化,比较笼统,难以落到实处。为有效实施中央“两个规定”和最高法院、省委的“两个实施办法”,我院也正在酝酿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既坚决贯彻上级规定,也贴近基层实际。一是制作案件过问记录表,凡是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不论什么形式,都必须全面、如实、及时地记录,全程留痕,存入案卷。二是有效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勇于担当,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适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因不当干预而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是将落实“两个规定”的情况纳入到全体干警的绩效考评体系中,有考核、有检查、有通报、有奖惩。

  记者: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留痕”,但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会不会因为承担的压力过大,而故意少记漏记。怎样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

  杨玲:如果没有理解通透“两个规定”及“两个实施办法”精神,产生这样的担心很正常,但是在全面解读之后,这种担心就会消减。在反四风之前,不少人对能否刹住四风不也有过疑虑吗?落实“两个规定”应该不会比反四风更广更难吧!怎样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这在“两个规定”及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的“两个实施办法”里就有答案:一是必须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否则要被追究责任,领导授意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制定了保护性措施。对记录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三是惩罚措施,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了更加刚性并且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被记录者如果实施打击报复,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有督查提供护航。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如实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同样要被追责。以上这些具体规定,可以说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从明确职责、全面履责、违规追责等方面充分保障相关规定得到实施。

  记者:在司法权内部运作和权力配置上,如何防止和减少司法机关内部上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问题?

  杨玲: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防止和减少司法机关内部上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问题进行了规制:一是上级“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二是办案人员应当将上级“领导干部”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看似是对上级“领导干部”权力的约束,实际是对上级领导干部的制度保护。对外,有了《规定》这把尚方宝剑,可以在面对他人请托时更加坚决坚定、更加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使自己免受人情之累,避免了触犯法律的危险,可谓善莫大焉。对内,可以更明晰地界定依法履职而监督、指导案件和不当干预具体案件处理之间的标准,将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更好地保障一线办案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保障司法活动依照法定的程序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