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站制定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要求,进一步严明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环境监测队伍形象,近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要求省站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督查人员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对党绝对忠诚,不准发表与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强化教育监督管理,严守组织纪律。省站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时间超过一个月,党员应主动向所在的党支部汇报本人的工作、思想、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非党人员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本人的工作、思想、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省站外派参加督(检)查工作人员所在党支部、分管站领导应加强纪律监督,发现苗头、警示提醒。
严肃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不准包庇、纵容、袒护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客观、公正评价问题;
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对外发表个人主张、公开相关信息;不准向被督(检)查、评审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要求,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督(检)查、评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工作期间不准饮酒;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经营性活动门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钱物。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有关差旅住宿规定,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签订目标责任书,严守纪律规定。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人员应在工作前,向站签订《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外派参加督(检)查、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承诺书》,严守纪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