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黑名单”一周 失信人主动还款

02.12.2016  00:04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初,和县的王某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追偿,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给付保险公司的垫付款11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分文不付,保险公司遂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报告令,告知王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县法院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天后,王某打来电话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原来,王某因经商经常需要外出洽谈生意,法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被限制高消费,在购买高铁票的时候被告知其由于上了失信人名单而不能购买,严重影响了他的经商活动,使王某意识到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威力。

  和县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的同时进行信用惩戒,着实地影响着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作和生活,威慑效果逐渐显露,有力地打击了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