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盗窃再进宫

16.11.2016  02:02

皖南晨刊消息 曾经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后又因为盗窃被判刑。但是刑满释放之后竟然还不悔改,仍然干起了“老本行”。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吧台上的菜刀

今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市区某酒店的大堂经理上班后,居然在吧台上看到了一把菜刀,汇报了酒店的负责人后,两人一起打开吧台的抽屉。发现存放在抽屉里的2瓶53度茅台、1瓶红酒、2包软中华及3包硬中华被盗。

酒店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当天凌晨1点多钟,一个身影闪进了酒店的大堂,在周边转了一圈确定没人后,就钻到了吧台下方,撬开了吧台的抽屉,将抽屉里的酒和香烟盗走。工作人员在查看监控的过程中还发现,在当月月初,吧台也曾经被盗过一次,被偷了一些香烟和现金。从监控上看,盗窃者身材不高,是一个瘦瘦的小伙子。酒店老板见状赶紧报警。不久之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接到了多起此类报案。经立案侦查,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硬盒中华香烟3包、手机2部、现金若干,上述被盗物品均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刑满释放仍盗窃

经办案机关查明,盗窃的年轻人郭某今年刚刚22岁,是租住在宣城市市区的外地人,曾经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还因为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2015年4月刚刚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的郭某没有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2016年2月上旬至4月期间,郭某多次在凌晨趁着无人之际,先后在宣城市区部分酒店、棋牌室等处,采取钻门缝、拉拽门把手、破坏U型锁等方式盗窃作案5起,盗窃烟酒、手机、现金等财物近1万元。

终因盗窃再“进宫”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郭某在盗窃某商贸财物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郭某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

郭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的部分财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具有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张志勇 杨静 实习生 付镇铖 记者 余庆 

原标题:不思悔改 小伙贼心又起再进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