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分局副局长收了3万元4000m2违建不了了之

28.03.2017  11:16

据安徽商报消息   手中掌握着查处违法建筑、查处渣土运输以及违法建房等职权,他却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利。记者昨日获悉,肥东县撮镇镇城管分局原副局长周某因受贿罪被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根据指控,2008年至2015年,周某先后在撮镇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任执法队员、中队长及副局长,主要分管龙塘中队以及河西片9个村居的环境卫生、广告管理、违建查处、市容管理和2个夜市摊点管理。几年间,他利用职权先后收受费某甲等多名行贿人财物共计7.58万元。

除了自己收受贿赂款,周某在担任该分局中队长期间,还拉着时任该分局副局长的张某(另案处理)一起收受贿赂。 2012年,周某利用其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为费某违法建房提供帮助,和时任该分局副局长的张某共同收受费某现金1万元,其中,周某分得5000元。

他还利用手中查处渣土的职权,为三位从事渣土运输的个体老板提供帮助,收受这些老板奉上的1万元钱物。

因当地涉及拆迁,周某故意“放水”违法建筑让其获利最大。 2012年左右,村民费某为了多建房送给周某8000元钱,周某未查处他违法建设的100多平米房屋。后来一些外来户都想在当地挂户,费某发现了生财之道,他与另外两人合建两处各2000余平米、上下20多间的联排房屋,售给外来户。周某收受其3万元未予查处。由于周某的故意放水,导致当地违建成风。

2015年11月,周某收受贿赂一事东窗事发,随后,其退缴了违纪违法所得。同年12月,周某被纪检部门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费某现金3万元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