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又诈骗同居女友弟弟 芜湖已婚“渣男”被判刑

26.02.2018  11:31

婚内出轨,与其他女性非法同居,已是对家庭的不忠,而他竟然利用同居女友的信任,生起贪念诈骗对方亲人的钱财。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镜湖区法院刑庭书记员张琴介绍,被告人毕某某是已婚人士,但其却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以男女朋友名义非法同居。自2017年10月17日至26日,被告人毕某某在与其女友陈某同居期间,却又生贪念,动起诈骗对方亲人钱财的念头。他以同居女友陈某名义,用陈某的手机注册支付宝账号后,冒用陈某的身份,通过短信、 微信 聊天的方式取得陈某胞弟陈一某的信任,多次以购买手机、缴纳水电费等理由要求陈一某将钱款转至“陈某”支付宝账号或者交通 银行 卡账号。

待钱款到账后,毕某某就将钱款转出用于赌博及自己日常 生活 消费等开支。为防止陈某发现其诈骗行径,被告人毕某某每次索要钱款成功后都立刻删除陈某手机上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并将陈一某的微信删除,待实施下一次诈骗行为时,被告人毕某某再重新申请加被害人陈一某为微信好友,实施诈骗。被告人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利用陈一某与陈某之间的亲情与信任, 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陈一某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0月27日,陈某得知毕某某冒用其名义向陈一某借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其第二次诈骗得手但尚未使用的3000元退还到陈一某卡中,此后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陈一某退赔了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一某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能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多次诈骗,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毕某某,不仅对家庭不忠,对同居女友亦是心存利用,利用对方的信任,诈骗其亲人的钱财。法官提醒广大女性,作为女性,应当自爱,更当擦亮双眼辨识善恶,注重隐私的保护,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被别有用心之人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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