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3.05.2014  02:02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22日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陕西省财政厅、林业厅结合实际出台了《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列支,用于省、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工作。(陕西省天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