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意见

06.06.2014  14:4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综合扶助。
      省委、省政府对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问题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常务副省长詹夏来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题调研,深入了解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实际困难和需求,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残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经济扶助力度。2014年起,由省财政出资,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在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标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标准。
      二是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居住危房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是加强帮扶关怀工作。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实施紧急慰籍,对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的,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以及职业培训方面,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二要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原委财务奖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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