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新政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30.10.2017  23:17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 ,我省再出新政。10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将可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奖助学金政策及职称评聘等权利。此外,我省将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违规失信学校将被纳入“黑名单”。

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准”

对于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我省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不过,我省尚不允许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我省还将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鼓励企业与民间资本举办职业院校

各地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连锁、联盟和集团化发展。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民办学校学生同享国家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要求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教职工同享职称评聘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违规失信学校将被纳入“黑名单”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也存在办学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为此,我省要求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