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贯彻意见

07.08.2014  13:08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8月7日讯     近日,四川省林业厅转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完善采伐指标分配下达。要求各地各编限单位的年度采伐限额按省上下达的各五年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各市州应将各编限单位五年期年森林采伐限额一次性下达到县,不再按年度逐年下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集体商品林采伐指标安排落实到乡(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采伐指标“进村入户”。为方便林农群众生产组织,县级林业主管可于上一年底前,将下一年度采伐限额提前进行分配下达,进入新年度后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探索林农所取得的采伐指标相对集中采伐、采伐权拍卖等,降低采伐成本,增加采伐收益。
  二是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省下放采伐审批权限承接工作,各级各地不得违反规定上收集体采伐审批权限。应尽可能地将林农自有林木采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林农采伐自有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是推行简易伐区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除有特别规定外,采伐作业设计无需专门审批。
  四是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集体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统一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和实施具体的采伐监督管理办法。
  五是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全省所有竹林(含国有)暂不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不包括竹林中的树木)。对竹子、竹材,暂不实行凭证运输。(李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