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出台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8.07.2015  00:07

城镇规模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取用水总量超出控制指标的地区,应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申请、居民 生活 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用水大户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7月17日,安徽首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正式出台。

节约用水条例今年10月1日施行

7月17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安徽淮北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400立方米,属于极度缺水地区。”7月17日上午,在安徽省地方性法规 新闻 发布会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

吴斌介绍,安徽虽然给人感觉不缺水,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为1100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淮北地区更是人均只有400立方米。另一方面,安徽用水效率也有待提高,2013年安徽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安徽省水利厅副厅长张效武说,《安徽节约用水条例》的出台,是安徽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也必将为安徽依法依规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城镇规模应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共有六章,分为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在用水管理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城镇规模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是否意味着缺水地区不适合扩大城市规模?

对此,吴斌在发布会上说,条例第十条实际上是“因水制宜”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于严重缺水地区,更应该运用这个指导思想来合理布局城镇发展规划。各地政府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也一定会考虑到水资源的现状。

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应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内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出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

原标题:安徽为节约用水立法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