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07.08.2014  10:09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将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安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意见》要求,政府要发挥保基本、托底线的职责,提高公共养老服务水平。一是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二是强化公办保障型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推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三是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城市要按照人均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其中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是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所有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都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
      《意见》明确,要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是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广泛建立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二是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三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四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推动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开展医养融合示范区(机构)建设。五是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培育老年服务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养老基地。到2020年,全省建成10个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50家骨干企业(机构)。
      《意见》针对当前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融资难”、“用地难”、“运营难”、“用人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一是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对接收失能失智人员的按规定上浮补贴标准。二是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三是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优先保障供应。四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五是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满一定年限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一次性奖励。
      《意见》强调,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上报单位:厅福慈处
信息作者:厅福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