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办法 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将被追责

12.02.2017  11:05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切实增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省国资委日前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十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去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全国首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省份,安徽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相关标准等进行明确和量化,更具操作性。

  据了解,《暂行办法》明确的十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省国资委组织对发生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省属企业本级,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省属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自身生存发展的其他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同时明确,损失金额虽未达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暂行办法》量化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明确了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含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含3%)。并规定:“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暂行办法》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同时,注重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并增加容错机制内容,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明确“经证明企业相关人员在经营投资决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记者彭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