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男子醉酒后火烧派出所获刑三年 事发前曾多次被拘留

27.06.2015  12:14

  6月24日,安徽省凤台县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纵火案,被告人李某因醉酒后用打火机点燃派出所信息采集室,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查实,李某,凤台县尚塘乡人,早年因为喝酒出过车祸,后因醉酒辱骂他人,多次被尚塘乡派出所行政拘留。今年3月11日晚上,李某和亲戚在街上的牛肉馆吃饭,喝了一斤多的白酒,酒酣饭饱的李某本打算骑车去派出所后面的玩具厂接老婆下班。

但等待老婆下班的时候,李某来到尚塘乡派出所后面,边抽烟边溜达。无意中他看到派出所信息采集室的窗户没关,想到多次被派出所行政处罚,李某心生恨意,随后他推开窗户,将手伸进窗户用打火机点燃了窗帘。看到窗帘“吱吱”地烧起来后,李某若无其事地离开,又到对面的玩具厂去接老婆。

来到玩具厂后,碰到该厂的老板金某在厂里巡视,金某看到李某醉醺醺地叼着烟在厂里晃悠,就警告说玩具厂都是易燃物,让其把火灭掉。李某把烟踩灭后接上老婆一起离开。

大概两分钟后,金某看到派出所一个房间窗帘着火,急忙从派出所后窗喊人灭火。据悉派出所和玩具厂仅隔四米,附近不远还有一家烟花爆竹店,如果不及时灭火,很容易引起爆炸。金某喊来员工帮着民警一起把火扑灭。因救火及时,没有人员伤亡,而派出所的信息采集室则有部分财物受损。

为泄私愤,李某故意纵火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纵火罪,凤台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王刚 通讯员 李旭东 严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