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砀山法院助其讨回血汗钱

06.08.2014  17:50
 

  安徽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砀山县人民法院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对涉民生案件审理力度。特别是对拖欠农名工工资案件,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以及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纠纷,砀山法院实行当天立案,当天排期,缩短审理期限,加速裁决,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日前,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帮助31名农民工顺利讨回血汗钱,并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盛某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居民,2012年1月5日,被告人盛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揽砀山县某商业住宅小区四栋住宅楼工程,在施工中,盛某拖欠陈某等31名农民工工资计126万余元,经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改正,浙江某建筑公司偿还35万元,被告盛某仍不支付剩余款项,公安机关认为盛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盛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后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盛某主动投案,并及时支付31名农民工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