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获发“准生证”

29.08.2014  13:54

  8月28日从市农委了解到,市工商局与市农委近日联合发文《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提出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获准发放“准生证”。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市在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中,又一次以改革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走在全省前列。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是农民以劳务收入、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生物资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或者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量化确股后组建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农民群众在生产发展实践中的又一创新。它是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促进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将放宽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出资形式,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合作社成员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出资形式一并出资,这就意味着,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可以登记,其法律地位能得到确认了。同时,我市将拓宽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在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经营领域,从事“农家乐”、特色农产品加工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此外,今后我市还将鼓励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投资入股获得收益,拓宽农民收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