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01.04.2017  02:15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淮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烈山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出台了《烈山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持有我区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3150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

      《办法》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申请认定、动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烈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详细阐释,明确了低保对象申请、审核、管理的规范程序,低保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重残重病人员有了更有针对性的条例,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审批程序,可纳入低保范围。

上报单位:烈山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