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工作的几点思考

15.03.2017  17:08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基石,从历史经验来看,土地政策关系到民心向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政策部署。我们一定要深入贯彻党中央与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途径和方式,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又好又快实施。

  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但这些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和市场不断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信托制度则具有很多优势,将其与我国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上合理可行的、合法合规的创新,而且将开辟农村土地流转新途径,为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加速发展增添活力。从具体实例来看,我省先后出现了宿州市埇桥区、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陵县顺安镇和六安叶集四起土地信托流转案例。它们不仅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传统土地流传方式的创新,而且确保了农民承包土地更多的财产权。

  但随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不断深入,该项工作出现了不少困难。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例如在《土地管理法》中,由于其条款内容并未直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致使很多流转土地处于“无法可依”和“监管真空”的状态。对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信托流转合同、土地信托流转程序等问题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性过强。造成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缺乏明确有效的指引。二是农村土地信托市场不成熟。由于缺乏规范的土地信托流转管理机构,没有相应的服务中介机构,导致信托流转信息传播不畅,大大制约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三是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流转程序不规范,易引发经济纠纷。囿于文化水平限制,现实中不少地方农民在参与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并不重视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再加上登记、备案和核准程序并未完全建立,导致土地信托流转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很少签订合同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即便签订了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其内容、条款以及形式等也没有做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破解上述土地信托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传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改革,保障农民的根本收益。例如在现行《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和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建立具有各地特色的发展保障机制。将土地的信托流转作为一种法定的流转方式,增加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细节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特别是关于土地信托红利的确定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等,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土地信托流转提供确切的依据和切实的保障,使其更加有序、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其次,合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土地信托机制与体制。按照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现实需要,切实维护并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信托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不断加强为农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外部服务条件,落实宏观调控功能。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农村土地信托服务网络,畅通信息服务渠道。建立仲裁机构,负责矛盾和纠纷的登记、仲裁,协调各方利益;政府渔、林、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严格收集、整理、分析日常信息数据,并及时进行更新,使信息查询服务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为土地信托的流转和经营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切实的保障,扎实掌握农民和信托企业之间的“需求-供给”关系,着力搭建基于土地信托流转交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最后,加大法律宣传,畅通行政与司法救济渠道。加大土地信托相关法律的宣传指导,鼓励农民和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文件,强化法律意识,在农村地区营造一个良好的土地信托流转环境。发生土地信托流转纠纷时,在具有强势地位的主体面前,农民往往会感到孤立无助。政府应当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行政救济。司法机关要保证司法公正,降低各种干预的不利因素。同时为了避免农村法院“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的情况,法院须切实加强对程序公平的完善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姚晔 单位:安徽建筑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