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办养老机构可使用集体土地

24.08.2014  19:48

  8月19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我省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租用国有土地,在农村兴办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省计划建成10个养老服务业发展园区(基地)、50家骨干企业(机构)。

  随着“银发浪潮”袭来,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为自动相关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省政府日前专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其中,各地将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将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农村是养老机构建设的薄弱环节。我省提出在农村,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土部门将支持在农村兴办养老机构,并提供土地政策支持。此外,还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养老设施需要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桂运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