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并轨”扶贫标准

01.04.2016  16:39

本报讯(记者 夏海军)记者日前从省扶贫办获悉,我省出台《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 《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适度加大增长幅度,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要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


为实现精准救助,我省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统一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建立起纵向贯通部省市县,横向联通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实施意见》指出,对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制度。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