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引导新建小区配置养老用房 单位闲置房可用于养老

29.12.2015  08:30

  养老是民生之依,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江苏老龄化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关养老服务的立法也变得非常迫切。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草案中提出,提供养老服务的志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根据其之前储蓄的志愿服务时间,优先、优惠地享受到养老服务。
  江苏将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目前,该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数超过20%,而且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而养老服务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面临这样的局面,该省提出鼓励、支持发展相关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相当于建立一个“时间银行”,养老服务可存可兑。草案中明确:“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鼓励闲置办公房用来做养老服务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到,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各部门将其闲置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明确新建小区要有养老用房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其中,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至三十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信息来源: (南京晨报)